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销户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销户
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进行清理。
如您的账户在清理范围内,请于即日起30日内前来我行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者视同自愿销户,我行将按照相关规定作销户处理,届时账号、开户许可证将自动作废。账户撤销后,存款人能够提供资金所有权合法证明的,我行可为其办理资金支取。详情请咨询开户网点。
特此公告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