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标准化)
来源: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个人借款合同(标准版)
合同编号:
贷款人(债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共同借款人(债务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下划线及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之处,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授予借款人此项借款额度。为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种类为个人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具体借款用途以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
2.2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以及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不以任何形式将该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人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三条 借款额度
3.1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额度为(币种)(大写)(小写)元。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借款人使用。
3.3可循环使用的,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借款人清偿因使用借款额度而形成的债务后,对已经清偿的部分,借款人可再次申请使用。
上述所称“借款余额”是指本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总额,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借款本金余额,不包括借款人应承担的利息(期限内利息)、逾期利率、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
3.4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币种、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用途等以相应借款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借款人清楚知晓并同意贷款人给予的上述借款额度并不构成贷款人必须就该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实际发放金额以借款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
第四条 借款期间
4.1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限自至止。
4.2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期限以相应借款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具体业务期限的起始日期须在上述期限之内,终止日期不得迟于上述期限的终止日。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5.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一年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上个基点确定。具体借款利率以相应借款借据或电子银行的电子记录为准。
5.2在贷款期间内,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重新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固定利率,指在贷款期间内利率不作调整,即年利率为%。
B.机动调整,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LPR调整后的次日调整,借款利率在调整日前一日LPR水平上按5.1款加/减值重新确定。
C.定期机动调整,指在调整周期后的第一个结息日进行调整,借款利率在调整日前一日LPR水平上按5.1款加/减值重新确定。
D.年初调整,指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借款利率在调整日前一日LPR水平上按5.1款加/减值重新确定。
E.放贷日期起定期机动调整,指每隔12个月,在放贷日的对应日进行调整,当月若无对应日,则于月底进行调整,借款利率在调整日前一日LPR水平上按5.1款加/减值重新确定。
F.任意日起定期机动调整,指于月底进行调整,借款利率在调整日前一日LPR水平上按5.1款加/减值重新确定。
5.3计息:利息从贷款实际发生日起算,按日以单利方式计息,一个计息周期内发生利率调整的,分段计息。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5.4罚息及复利
5.4.1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本金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 %;
5.4.3对于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按照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5.4.4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则自次日起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此处的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对上述计算出的复利借款未按时支付的,仍按上述规定以未按时支付的复利为计息,基数计算复利。
5.4.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5.5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及自身经营状况重新与借款人约定借款利率。
第六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6.1借款人提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6.1.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6.1.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或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6.1.3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
6.1.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6.1.5至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仍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6.1.6至提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6.1.7本合同设有担保的,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6.1.8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6.1.9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6.1.10借款人应于提款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6.1.11贷款人要求的自有资金已足额到位。
6.1.12借款人借款额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及贷款人的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等规定,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
6.1.13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6.2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至以下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即为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
6.3.1户名为:
账号为:
6.3.2数字人民币钱包名称:__________
数字人民币钱包编号(钱包ID):
6.4借款人确认并接受: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自身资金状况、借款人资信的变化、本合同项下担保条件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
7.1借款人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7.1.1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用途为消费,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7.1.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7.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2本合同所称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上述贷款发放专门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上述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7.3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交相关交易材料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资金支付。贷款人仅就借款人提供的交易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借款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借款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4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定期书面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金额、付款时间、付款事由等,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5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第八条 还款方式
8.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照下列第种还款方式偿还:
(壹)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贰)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按固定周期付息。
(叁)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按固定周期付息:
剩余本金 | 还款日期 | 还款金额(元) |
(肆)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
(伍)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借款期数+(借款本金-已归还借款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8.1.1采用前款第贰、叁、肆、伍种还款方式的,结息方式为定日结息(每月/每季(3月、6月、9月、12月)/每年20日结息、放贷日结息、定日结息),结息周期为(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半年结息/按年结息/偶数月结息/4、8、12月结息),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8.1.2采用前款第肆种或第伍种还款方式的,自借款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若借款发放日迟于当月对应还款日的,自借款发放后次月的下月起进入还款期),每个月还款一次,还款日为8.1.1确定的结息日,若当月无对应日,则还款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8.1.3采用前款第叁种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如需变更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_柒_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如为展期申请的,则按照展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借款归还
9.1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_贰_个银行工作日在下述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
户名为:
账号为:
9.2借款人提前还本须提前_柒_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存在多笔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提前还款金额的偿还顺序。
9.2.1提前还本,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9.2.2借款人提前还本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9.3除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各项从属费用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本金、利息(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各项从属费用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第十条 借款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的(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 、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得到贷款人认可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的担保:
10.1.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应保证合同。
10.1.2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应抵押合同。
10.1.3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应质押合同。
10.1.4提供保证金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应保证金协议。
10.2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为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1.1借款人承诺其在本合同和其他任何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和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构成其直接的、无条件的和对其有效和有约束力的债务和承诺。
11.2借款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的权利,具备完全的、有效的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能力。
11.3借款人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充分的法律约束力。
11.4借款人承诺其具备真实、完全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11.5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向贷款人提供的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以任何形式将该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人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11.6借款人承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向贷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不含有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错误、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11.7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使用借款,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1.8借款人承诺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11.9借款人承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其向其股东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对其他债权人所负的同类债务。
11.10借款人承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11.11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不利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1.12借款人承诺如果其已经或将与本合同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1.13接受贷款人对上述结算账户、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监控,并给予足够的协助与配合。
11.14借款人同意在借款业务存续期间,贷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或江苏省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管理机构“)等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明细信息,同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担保信息等信用信息(包括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等违约行为构成的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等)向依法成立的征信管理机构报送。同时,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借款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借款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发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11.15借款人承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
11.16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有权收集、分析、处理、使用借款人的任何信息、数据等。同时,借款人签署本合同视作同意贷款人向其发送(拨打)业务提示、营销推荐等内容的信息、邮件、传真和电话,但借款人仍有权通过其他渠道要求贷款人取消上述相关内容信息的推送。
11.16.1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信息及其他相关必要信息传输给政府行政部门/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合法征信机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信运营商、公积金中心、社保机构等)以查询借款人相关信息,并可对这些信息进行调取、调查、核实、打印和保存。
11.16.2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人可将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等信息传输给贷款人合作的催收机构作催收贷款所用。
11.16.3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人可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贷款相关材料通过其合作伙伴(包括律师事务所等)提交争议处理机构作诉讼之用。
11.16.4当借款人逾期欠款或存在无法自行按时还款的情形,且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尝试与借款人联系但未取得联系或联系困难的情况下,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与借款人提供的联系人或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获知的借款人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询问借款人的联系方式或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请其向借款人转达信息,提示借款人及时履约。当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通过银行流水查询、网络查询、外访排查、共债方信息共享等其他任何合法方式进行失联修复。
11.16.5贷款人将严格保护借款人的隐私,同时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和处理借款人的任何信息均并未违反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相关保密义务,且贷款人应免于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1.16.6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查询的信息、借款人享受贷款人服务产生的信息,为便于向借款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产品,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前述信息分享上述授权中明确的合作伙伴。
11.17借款人同意,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税率、账户、支付方式、还款方式、抵质押登记等),且适用于本合同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公告、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在异议期内未向贷款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借款人同意相关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2.1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后,借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
12.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并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12.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12.4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按月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及每年底提供现金流量表等,并及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同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2.5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其经济收入、开支、负债、担保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12.6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2.7借款人应积极配合省中心客服部“96008”电话回访等贷后检查工作。
12.8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有关合理费用。
12.9借款人应履行以下通知义务:
12.9.1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视为贷款人不知道,借款人应承担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
12.9.1.1借款人或担保人个人或其家庭发生变故或收入发生变化,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
12.9.1.2借款人或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12.9.1.3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12.9.1.4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失业、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
12.9.1.5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经济、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
12.9.1.6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12.9.1.7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丧失经营资质。
12.9.1.8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12.9.1.9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或抵押物物理形态发生变化,或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抵押物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12.9.1.10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项。
12.9.2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否则视为贷款人不知道,借款人应承担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应法律后果:
12.9.2.1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分立、转制、合并、终止、合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或发生停业整顿、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等事件。
12.9.2.2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
12.9.2.3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资额或持股额前五名股东发生变化。
12.9.2.4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负债。
12.9.3借款人或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如发生上述事项,借款人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2.10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12.11借款人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2.12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为贷款人所认可的其他担保。
12.13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及贷款人同属法人内其他机构有权止付借款人在贷款人及贷款人同属法人内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并有权直接扣款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条款如因贷款人系统规则、会计规则或计息方式变更而改变的,以贷款人系统规则、会计规则或变更后的计息方式执行。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12.1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3.1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13.2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13.3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13.4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担保人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
13.5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13.6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或不履行合同、怠于履行合同的相关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或终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追究违约责任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对贷款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13.7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3.8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财产、经济等资信状况及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取得有关资料,贷款人检查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3.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及处理
14.1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均构成违约事件:
14.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14.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用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14.1.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或以任何形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14.1.4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4.1.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但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
14.1.6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7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8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9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14.1.10借款人、担保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资信情况进行检查的。
14.1.11借款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终止营业或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的。
14.1.12借款人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丧失商业信誉。
14.1.13借款人个人情况、资信状况或还贷能力出现重大变化,或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14.1.14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14.1.15借款人、担保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14.1.16借款人、担保人无法联系或约见。
14.1.17借款人或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担保人未履行对贷款人、贷款人其他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负有的其它债务。
14.1.18借款人或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担保人在与贷款人、贷款人其他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的。
14.1.19借款人或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担保人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抽逃资金、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14.1.20借款人或其经营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担保人发生或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被行政机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施以或可能施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强制措施。
14.1.21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或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义务的。
14.1.22因国家信贷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
14.1.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4.2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4.2.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14.2.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14.2.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14.2.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14.2.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14.2.6贷款人及贷款人同属法人内其他机构止付借款人在贷款人及贷款人同属法人内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并直接扣款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14.2.7行使担保物权。
14.2.8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2.9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14.2.10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为贷款人所认可的担保。
14.2.11变更借款支付方式或停止借款人借款资金支付。
14.2.12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14.2.13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可得利益损失等)。
14.2.14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4.2.15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4.2.16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2.17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约定事项
15.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措施,确保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切实执行。
15.2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存在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诉讼事件。
15.3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监督、检查。
15.4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督促至关重要的关联方加强管理,防止关联方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传染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15.5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5.5.1 在开工、建设、营运、关停过程中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类许可、审批、核准情况。
15.5.2 环境和社会风险监管机构或其认可的机构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检查情况。
15.5.3 环境设施的配套建设、营运情况。
15.5.4 污染物的排放和达标情况。
15.5.5 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情况。
15.5.6 相邻社区针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重大投诉、抗议情况。
15.5.7 重大的环境、社会索赔情况。
15.5.8 其他贷款人认为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情况。
15.6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履行贷款人认为与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其他义务,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存在环境和社会潜在风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供相应情况的详细报告。
15.7 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授信额度、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中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15.7.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善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
15.7.2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善受到公众或媒体的强烈质疑,查证确实存在相关情况。
15.7.3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不准确的或是误导性的,以及违反与贷款人关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6.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贰) 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
16.3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可得利益损失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8.1通过线下纸质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经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按捺指印(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并由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8.2通过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借款人通过债权人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端点击确认同意、手写电子签名方式、手写板签字、人脸识别或手机验证码验证等数字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且贷款人加盖电子印章之日起生效。但贷款资金仅在贷款人审核通过后才会划入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18.3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借款人、贷款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权利保留
19.1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19.2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20.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0.2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贷款人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划归贷款人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贷款人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贷款人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20.3本合同如有共同借款人,则本合同各条款所述借款人权利义务亦为共同借款人权利及义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任一共同借款人或全部债务人承担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义务。
20.4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5除另有约定外,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20.6本合同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贷款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20.7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20.8借款人确认下列送达地址为贷款人送达对账单、催收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产生纠纷后人民法院或仲裁送达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并确认该地址准确、真实、有效:
签约人类型 | 送达地址 | 签约人(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以上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诉前以及诉中的各个诉讼阶段,包括诉前催收、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执行等各阶段。如送达地址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以上文件和文书经递送指定地址后,在下述任一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壹)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经签收即为送达;(贰)如以邮寄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等),则在邮件到达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者借款人书面通知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即为送达(即使该邮寄被退回或者拒收);(叁)如以手机短信、传真方式、电子邮件、传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为送达。
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借款人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借款人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征信授权事项
21.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和贷款人相关上级部门办理借款人信贷业务申请时,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信用报告,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和贷款人相关上级部门将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等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1.2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上述业务结清/办结之日止。
21.3借款人知悉并理解授权中的声明,愿意承担授权贷款人和贷款人相关上级部门查询信用信息的法律后果,借款人的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在相关债务存续期间,为保证贷款人资产质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和贷款人相关上级部门对已办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本合同壹式份,贷款人执壹份,借款人执壹份,如本合同涉及担保事宜,登记部门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反洗钱条款:借款人承诺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是真实、合法的,未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关于经济制裁、贸易禁运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或还款过程中所涉及的首付款、首期款、还款资金、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等资金来源、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来源及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嫌疑。
22.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特别声明: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特别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
各方当事人,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税率、账户、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且适应于本合同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公告、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异议期内未向贷款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相关变更和调整。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贷款人转让权利对借款人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借款人 | 贷款人 | ||||
借款人: | 贷款人: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经办人: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签名框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客户名称 | 签约人类型 |




